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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26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2019年银川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银川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推进银川市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根据市政府办有关《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银川市会计领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会计领域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推动作用,加大会计领域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逐步完善会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实施对象 一是我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二是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三是在我市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 三、守信失信行为认定 (一)守信“红名单”行为认定 1.银川市各级财政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 2.银川市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3.银川市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 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二)失信“黑名单”行为认定 1. 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会计人员; 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会计人员; 3. 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四、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活动中,同等情况下优先采用、优先推荐、优先办理,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2.对列入“红名单”的会计人员,在评先评优、职称评选、职务晋升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失信惩戒措施 1.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2.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3.通过财政局网站、“信用银川”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4.实行行业惩戒; 5.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6.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7.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9.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0.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11.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1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3.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14.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15.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16.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17.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8.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19.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0.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21.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三)失信“黑名单”退出机制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 2.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3.“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守信“红名单”退出机制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实施方式 1.银川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会计领域守信、失信相关信息通过“信用银川”、银川市财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2.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重点针对失信惩戒类信息。银川市财政局对红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惩戒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以惩戒期两年为界。两年期限内未产生会计领域及其他失信行为,且惩戒期满的单位或自然人可自然解除;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向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移出黑名单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惩戒;在惩戒期内产生其它领域失信行为的,酌情延长惩戒期限。 六、工作要求 1.全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银川市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将其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将本辖区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与会计监督检查等业务相结合,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2.加强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计领域信息动态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作用。 3.充分利用会计行业管理网站、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依法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布、对典型失信惩戒案例进行警示性宣传,不断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逐步提升会计领域各主体的守信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