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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共资源交易看“信用”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实行市场禁入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等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或备案相关文件资料。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和音视频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各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作为对各类主体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重点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交易信息泄漏等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北京中标企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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