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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8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精神,做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海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市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对省级管理和面积大于150平方千米及与之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各市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主要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河流湖泊等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市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坝上天然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五)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对自然资源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成果,依据海岸线和各沿海县(市、区)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六)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市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七)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市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省属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省属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2月底前)。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塞罕坝机械林场确权登记示范建设。各市、雄安新区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管理和面积大于150平方千米及与之交叉重叠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坝上天然草原、海域、省属国有林场、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0年,做好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重点开展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雾灵山省级森林公园、兴隆国家地质公园、河北滦河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北木兰围场国家森林公园、南大港湿地、张北县天然草原、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宁晋县段家庄勘查区石盐矿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2021年-2022年,根据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附件

  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省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3.提供海域专项调查成果;4.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5.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级工作经费。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省水利厅负责: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水流产权确权,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3.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1.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2.提供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3.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划定自然保护地和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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