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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巩义:关于印发巩义市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巩义市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6日

巩义市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十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制度》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巩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网信办)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人行)

(十)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一)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

(十二)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三)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十四)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五)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十七)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巩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用巩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制度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进行反馈。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制度。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制度签印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主办:北京中标企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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