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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向不诚信被告开出罚单

  篡改伪造收条,导致案件发回重审。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马某开出5000元罚单,以示惩戒和教育。

  此前,兴庆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马某对结果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马某向银川中院提交了一张在一审中并未出示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马某支付的货款伍拾万元。2014年3月”,称原审在认定未付款金额时未扣减该笔付款。随后,银川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兴庆区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对上述收条进行质证,原告仔细辨认后,认为收条的落款时间被涂改过,该收条是原告2011年向马某出具的,与本案涉及的2014年以后欠付货款事实无关。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落款日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收条中的落款日期年份数字“4”是由“1”添加书写形成。兴庆区法院据此认定马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付款凭证,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马某的行为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打击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彰显司法权威,兴庆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马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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