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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财综〔2017〕2254号


市属各部门,各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做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市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专业、公信度不足等问题。社会组织发展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需要,亟需通过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发挥好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创新优势、专业优势,实现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协同进步,形成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格局。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的基础上,以放宽准入门槛,扩大购买服务份额,加强能力建设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的基础。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创新。加强理念创新、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注重培育发展。坚持提供高效公共服务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重,要统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绩效等综合因素,切实实现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目标。三是坚持公开择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居民民生服务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五是坚持统筹协调。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开公示平台和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多部门协同和市、区、街(乡镇)联动。六是注重完善标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厘清政府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管和社会组织自主运作的边界,既要保障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也要鼓励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实施、避免增加额外负担。

        3.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形式多样、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品牌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明显增强,社会组织在促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和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政策

      1.放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准入门槛。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质管理,确保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都能充分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

       2.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发挥好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服务需求调研,建立分层、分类、分专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征集反馈机制。各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梳理出本部门适合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事项,以及适合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将其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各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对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对于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城乡社区类公共服务,原则上应向社会组织购买。

       4.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流程。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需求调研、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价格水平和组织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和社会组织专业特长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撬动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有服务区域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社会组织采购、综合项目向组团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市场关系,满足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5.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通过现场走访、专业督导、协调会议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将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状况作为重要的绩效指标。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服务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专业第三方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购买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购买资金及时到位。

    6.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信用信息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要结合社会组织法人库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开公示平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等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四、机制建设

      1.统一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公示平台。探索建立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公开公示平台,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绩效评价信息等进行统一发布,对社会组织及其优秀项目进行展示。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公开公示平台链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为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2.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专家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参与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业委员会,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公平公正和专业引导。财政、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应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库,明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工作规程和工作内容,遴选一批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工作进行专业支持服务。购买主体应结合本领域工作特点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南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应遵循市场规律,统筹考虑物价、服务数量、质量以及社会组织在实施服务项目中所承担的必要的人力成本、行政管理成本、税费成本、能力建设成本、第三方专业评估成本等因素,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3.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应统筹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完善社会组织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定期组织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培训,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购买主体应结合行业发展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要求,专题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应牵头推进市、区、街(乡镇)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发挥好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中的专业支持和核心枢纽作用。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专业支持。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5.推进品牌社会组织建设。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发展人才队伍,扩大社会影响,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应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社会组织以及品牌项目。


       五、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2.多元监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出台。财政、民政和社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跟踪调查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加大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如期落到实处。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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