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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可以自主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辖区市场监管所以辖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采取口头形式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场监管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口头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格式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所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凭证。

第五条 市场监管所对简易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核准的,应当场准予注销登记,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场监管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市场监管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连续3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四)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场监管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核实。对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相应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应有撤销或吊销的相关文书;

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两次以上现场核查证明。

(二)告知。市场监管所对拟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告知书,自告知之日起30日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三)决定。对在注销公告期内未办理注销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辖区市场监管所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经所长审批后依职权注销。

(四)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所应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应包含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生效日期、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公告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市场监管所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市场监管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可以批量办理。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成批立卷、名单附后、集中公告、统一审批,逐户归档。

第八条 市场监管所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前,收到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诉、举报或到登记场所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

第九条 注销后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主办:北京中标企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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