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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利用城市公共空间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利用城市公共空间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开展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系列活动指导意见》(黑政办明传〔2020〕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年底,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实施搞活流通、促进消费工作,特制定“十条措施”。

  一、拓展市场摊区范围。自即日起,全市已登记的市场摊区全部恢复经营。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扩大现有市场摊区经营范围。对具备经营条件的其他区域,纳入市场摊区经营范围,增加经营摊位,吸收流动经营者进入市场摊区规范经营;对符合条件的早市、夜市,可延长经营时间。

  二、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各区县(市)要统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体育场、公园、广场、闲置厂区、学校操场等场地,开办临时摊点摊区,并采取“一点一策”方式,引导流动经营者进入摊点摊区有序经营。

  三、开办小区临时市场。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可由街道、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在小区内适当区域划出经营摊位,规定经营时间,开办小区临时市场,为小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四、允许商家店外经营。餐饮、超市等门店,可在负面清单明确的情形外,在店外门前区域设置棚伞等设施,开展店外就餐、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五、开办商品促销活动。各区县(市)可以组织辖区内商超、企业,利用双休日、小长假、黄金周假期等消费集中时段,在具备条件的开放性公共空间,有序开办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休闲文化专区、地方品牌、特色产品等促销消费活动。

  六、允许快递人员临时占道派送。快递人员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分拣和派送。

  七、减免业户相关费用。对在早市、夜市及临时设置的摊点摊区、小区市场和店外经营的,免除相关费用。

  八、实行包容监管机制。企业和临街商家业户要信守经营承诺,对不守承诺的,执法部门要对其实行教育、劝导、警告;对经教育、劝导、警告后仍拒不遵守禁止性要求的,取缔其经营和促销活动。

  九、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街路、车行道、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影响安全的区域,禁止占用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环境要求敏感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禁止不戴口罩、摊位间距过密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行为;禁止室外明火作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禁止露天烧烤、噪声扰民等污染环境的行为;禁止占道修车、洗车、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行为;禁止损毁绿地、树木,破坏城市绿化环境的行为;禁止破坏经营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搞好服务保障。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对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活动进行全方位服务和监管。一是在规划确定临时市场、摊区摊点时,要与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影响道路微循环。二是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公示临时开办的摊点摊区、小区市场等具体经营点位、时间、范围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信息,引导经营业者有序入市、规范经营。三是在经营地点设置明显标识,明确管理标准和管理部门等,引导流动经营者进入摊点摊区规范、有序经营。四是在经营区域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并监督经营业户自带垃圾袋,保证经营区域环境卫生质量。五是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应急和消防救援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联合管理服务队伍,按照职责做好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环境秩序、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联合管理服务队伍必须落实负责人,保证团队全时段在岗、全天候现场管理,并提供消毒、消杀和应急口罩等服务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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