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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要求,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印发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多个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市委、市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2019年11月1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同时,我市也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规定要建立“红黑名单”,明确信用激励惩戒重点对象,多措并举,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印发了《办法》。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步骤,是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的实际行动,印发《办法》可有效解决惩戒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等痛点问题,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让养老服务发展步入快车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必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为“名单列入”,列举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情形,明确了认定列入部门、程序及被列入联合失信惩戒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第三章为“名单管理”,规定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含的信息,并对名单发布、动态管理、错误信息更正作了明确。第四章为“惩戒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可从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参与评比表彰、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等方面进行惩戒,也可联合相关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打好“组合拳”。第五章为“名单移出”,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移出的两种情形,并就移出程序、特殊情形删除作了规定。第六章为“信息安全”,明确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数据安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七章为“附则”,列出了档案管理、行政责任、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条款。

  三、适用对象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四、执行标准及时限

  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列入、管理、使用、移出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市未出台新政策法规前,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关于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列入。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其他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情形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

  (三)关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程序。区县民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经调查、核实、取证后,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程序,向拟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送达《列入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载明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作出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列入。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将《列入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送达列入对象。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四)关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市智慧养老云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信息共享,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开放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后满两年期限,且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经申请、核实、审批程序方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五)关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惩戒措施。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列入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实施联合惩戒等惩戒措施。

  六、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一)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二)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

  (三)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原文链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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