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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在我市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定标准,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公安机关监管、企业管理等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评价等级划分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的A级;评分850分至949分的B级;评分700分至849分的C级;评分600分至699分的D级;评分599分及以下的E级;新登记注册的社会信用主体初始社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社会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前款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第五条  市公安局每年对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评价。E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升级或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对于随时发现符合降级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有关规定,即时开展评价降级。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依托市保安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推动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依据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市公安局各行政分局,负责梳理汇总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基础材料,按照标准整理成卷,将相关材料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初审工作;推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据以下信息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一)保安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

  (二)保安服务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

  (三)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受刑事处罚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

  (五)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以及在我市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的信息;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九)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因违反招投标、劳动、税务管理规定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

  (十)国家机关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配合开展案事件调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警保联勤联动工作的信息;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  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评价等级:

  (一)不再符合信用等级规定条件要求的;

  (二)信用评价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三)其他可以重新确定评价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  市公安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包含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正向指标主要包括组织建设、表彰奖励、提线破案、企业宣传、风险保障、警保联勤联动、技能竞赛、招录退役军人就业、社会责任、技术防范、企业文化、协会工作等;负向指标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监管、企业管理、评价承诺、投诉、行政处罚等。评价标准依据正、负指标项目制定符合实际的评价内容,通过加分或减分对企业信用进行赋值,形成科学公正的综合评定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评价数据主要来源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企业、市保安协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等。评价数据分为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基层数据包括来自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数据;综合数据是对基层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建设应用行业信用评价模型,通过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通过互联网企业电子签章与公安PKI技术,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公安局各行政分局按照评价标准收集保安服务企业相关评价信息,在对信息归集、整理的基础上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打分初评,将相关材料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初评结果报送市公安局;

  (二)市公安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及初评结果后,及时对保安服务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形成初步评定名单;

  (三)市公安局对评定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四)保安服务企业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公安局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公安局、市保安协会官方平台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评为E级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名单初定。市公安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市公安局各行政分局、市保安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经报市公安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E级认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企业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市公安局向被列入E级初步名单的保安服务企业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E级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被告知企业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陈述和申辩。市公安局自保安服务企业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5日内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名单审定。保安服务企业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无误的,市公安局最终认定评级;

  (四)信息通报。将被认定为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公安局、市保安协会官方平台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对自身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市公安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七条  对纳入A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保安服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公安局、市保安协会官方平台等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在大型活动安保、来厦企业对接等活动中如实展示信用等级;

  (二)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

  (四)在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纳入B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三)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纳入C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涉及公安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二)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纳入D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二)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按照E级保安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及时转入E级保安服务企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罚;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E级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二)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作为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四)作为获得财政补助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本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各行政分局应加强对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或纸质材料建档的管理,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认定、报送及奖惩措施实施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督审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文件:https://ga.xm.gov.cn/zwgk/zfxxgkzl/gkml/zcfg/gfxwj/202405/t20240530_2849786.htm

  政策解读:https://ga.xm.gov.cn/zwgk/zfxxgkzl/gkml/zcjd/202405/t20240530_2849806.htm




主办:北京中标企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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