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 三、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31条。 第1-4条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监管概念、企业信用信息范围等; 第5-11条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以及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公示的具体规定;其中,信用公示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共享不公示,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只共享不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其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 第12-15条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作出明确规定; 第16-25条明确对各种评价等级所采取的对应奖惩措施以及失信修复管理;明确规定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或加大“双随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的举措; 第26、27明确异议救济; 第28-31条明确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五、有效期 《细则》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政策文件:http://lswz.nx.gov.cn/zfxxgk/xxgkml/zcwj/202406/t20240606_4561648.html |